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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热射病怎样维权

[ 2023-11-08 18:57:19 ]作者: 成功案例

罹患热射病怎样维权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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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全国多地持续高温,“热死人”不再是一句吐槽天气炎热的玩笑话,而成为了真实案例,其中不少病人是因在缺乏降温措施的高温下劳作或运动而患病。

  热射病即重度中暑,除了带来人身损害,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侵权责任、保险赔偿等多种纠纷。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企业的劳动者在执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第一项即为中暑。然而与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热射病可申请职业病鉴定却不甚了解,用人单位也鲜少主动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部分患病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难以得到保障。

  热射病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劳力性热射病,表现为高强度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常见于夏季剧烈运动的健康青年人,比如在夏季参训的官兵、消防员、外卖员、建筑工人等;另一种是经典型热射病,又称非劳力性热射病,表现为被动暴露于热环境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常见于年幼者、孕妇和年老体衰者,或有慢性基础疾病或免疫功能受损的个体。热射病患者多见于劳力性热射病,高温作业劳动者则成为易患人群。

  对于热射病患者,如果已经与企业成立劳动关系,患病后可以及时申请职业病诊断,并进行工伤认定,从而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因患热射病产生的劳动纠纷,企业有很大的可能性不认为中暑(热射病)是工伤,不愿承担对应责任。然而是否构成工伤并不以公司的主观意愿为转移,需要劳动者积极作为,申请有效力的证明文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四(项)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均表明,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向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诊断,随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况依法进行认定。

  法律注重对劳动者及社会的保障,劳动者同时也要树立充分的维权意识,在患热射病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前提是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很多高温作业劳动者并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以确定劳动关系,此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考虑企业和劳动者是不是满足法律和法规的主体资格,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两者之间是不是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等诸多因素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可以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有助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实际生活中,部分患者并非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其与用工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具有临时用工性质,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没办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热射病患者,可以基于劳务关系提起侵权责任诉讼进行维权。

  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劳务的人员负有一定的自我保护义务,只有充分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才能使自己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

  对于因劳务关系引发的热射病侵权纠纷,实际上需要最大限度地考虑在患热射病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除了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负有保护义务之外,提供劳务者是否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也是认定双方责任承担的关键。

  在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于劳务提供者是否因劳务受损,人民法院会依据人身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劳务活动的关联性等因素加以审查认定。

  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尽可能规范用工形式,保障安全的劳作环境,防范产生劳务事故。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应当尽可能采取合法方式固定劳务关系,同时也要量力而行,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注意安全防范,不要盲目投入劳务作业,避免为自己及用工方带来侵权的法律风险。

  除了因高温作业导致的劳力性热射病外,年幼者、孕妇和年老体衰者等群体还有几率发生非劳力性热射病,例如儿童被遗忘在夏季高温密闭的车厢内、老年人为节省电费或害怕受寒而在高温室内不愿开空调等情形下,都有罹患热射病的风险。对此,如果非劳力性热射病患者已经购买过商业保险,则能够准确的通过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不过,目前市场上还没有针对热射病的专属保险,相应的保险理赔最重要的包含医疗险、寿险、意外险。比如因热射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可以依据社会或商业医疗险的承保范围进行报销,因患热射病引起的死亡则在寿险保障范围内。而是不是满足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则要看患热射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患热射病要想成功申请意外险赔付,需先明确患此病症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事故。正常的情况下,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若购买商业保险,要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中对于意外险的规定,其中“意外”的定义要求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4个条件。

  保险公司通常认为热射病属于疾病,并非意外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多认定患热射病所受伤害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只有在造成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属于承保范围以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发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畅通热射病患者的维权渠道,减少相关发病率,离不开社会各方群策群力,共同参与。

  1.对于接诊治疗热射病患者的医疗机构而言,应充分履行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患病劳动者可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

  2.对于劳动保障部门而言,应尽量简化、优化工伤认定流程,充分的发挥在线全流程办理优势,拓展认定方式;

  3.在高温作业重点单位、热射病高发季节,有关部门、各级工会及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能够最终靠线上线下全媒体方式,加大政策宣传与科普力度,让职业病分类、申请工伤认定等内容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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